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黨員干部的合法權益和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勵黨員干部擔當作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和育人環境,根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和《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以及《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必贏官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紀委、監察部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和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審慎穩妥、依規依紀依法的原則。
第二章 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澄清正名,是指紀委對于經調查核實認定為不屬實的檢舉控告,以適當方式為被檢舉控告黨員干部澄清事實、維護名譽、消除負面影響,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
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只針對檢舉控告不屬實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不對被檢舉控告人作出全面評價。
第五條 紀委經調查核實認定檢舉控告反映的問題不屬實,同時又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澄清正名工作:
(一)被檢舉控告人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交流任職、評先評優、職稱評聘、人才評選、項目申報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
(二)被檢舉控告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
(三)不實檢舉控告在一定范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紀委認為確有必要澄清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一)檢舉控告不屬實,但尚有被檢舉控告人其他問題線索擬進行核查的,或者已掌握被檢舉控告人存在其他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檢舉控告不屬實,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后果的;
(三)因客觀條件所限,對檢舉控告反映的問題暫時難以查實又不能明確排除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的。
第七條 經調查核實認定檢舉控告不屬實的,紀委將對被檢舉控告人、核查結果等進行綜合研判,認為需要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或者被檢舉控告人提出澄清書面申請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及時提出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書面建議和方案,報紀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紀委信訪舉報與案件審理管理室和紀律審查室負責具體實施,也可委托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實施。
涉及重要崗位領導干部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擬予公開澄清的,應報校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 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書面澄清。向澄清對象送達澄清函,載明澄清事項、澄清機構和時間等,抄送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并根據需要抄送相關組織人事部門。
(二)當面澄清。派員當面向澄清對象澄清事實,所派人員不少于2人。
(三)會議澄清。適當選擇在澄清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會議、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干部職工大會、師生代表大會等會議上予以澄清正名。
(四)通報澄清。在一定范圍內印發文件、通報等予以澄清正名。
(五)媒體澄清。經由媒體擴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媒體平臺予以澄清,消除影響。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等方式的,應同時使用書面澄清。
第九條 擬采取會議澄清、通報澄清、媒體澄清等公開方式的,應當事先征求澄清對象本人意見,尊重其意愿。
第十條 采取會議方式澄清正名的,參會人員可依據給澄清對象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確定,也可視具體情況邀請不實舉報中涉及的其他單位、人員或有關組織參加。
第十一條 在換屆選舉、選拔任用、交流任職、評先評優、職稱評聘、人才評選、項目申報等工作期間收到相關舉報的,紀委應與組織人事等部門保持溝通,及時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黨員干部開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二條 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工作應當在紀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應向澄清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說明,并告知后續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相關情況向紀委信訪舉報與案件審理管理室反饋,相關材料要及時歸入干部廉政檔案。
第十四條 在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進行澄清正名的工作中,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細節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十五條 對未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但通過網站、論壇、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傳播散布不實舉報信息,相關內容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且經紀委調查核實后,認定反映問題不屬實的,澄清正名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必要時會同宣傳部門向公眾說明情況或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澄清公告。
第三章 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誣告陷害行為,是指檢舉控告人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十七條 紀委應當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屬于錯告的,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八條 紀委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經研判認為涉嫌誣告陷害的,應當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需要對涉嫌誣告陷害的有關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的,應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批后實施。
對涉嫌誣告陷害的匿名檢舉控告人,需要采取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履行審批手續后,商請公安、通信等有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條 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既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成立的證據,也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不成立的證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第二十一條 經調查核實,擬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應在紀委書記辦公會研究后5個工作日內呈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經調查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應當按照誣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
(一)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二)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建議相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三)誣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的,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單位依據《437bwin必贏國際官網教職工處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置。
第二十三條 誣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誣告陷害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嚴重干擾換屆選舉、選拔任用、交流任職、評先評優、職稱評聘、人才評選、項目申報等工作的;
(三)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 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紀委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二十六條 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有關調查結論應當向誣告陷害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可建議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責成誣告陷害人在一定范圍內作出深刻檢查、向被誣告陷害人道歉。同時向學校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通報,并建議作為換屆選舉、選拔任用、交流任職、評先評優、職稱評聘、人才評選、項目申報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于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紀委可通過適當方式通報曝光。
第二十七條 對因誣告陷害他人受到處分、處理不服,提出申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二級紀委為受到不實檢舉控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6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