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學校中層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綜合掌握學校中層領導干部廉政情況,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有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層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以下簡稱“廉政檔案”)是以文字、圖表等形式記錄中層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廉潔自律的表現,反映領導干部廉潔狀況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廉政檔案工作應堅持客觀、真實、準確、全面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為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提供可靠依據,充分發揮廉政檔案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廉政檔案的建設管理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巡察、組織、人事、審計、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有責任按要求做好相關廉政檔案材料的保管及轉遞工作。
第五條 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免情況、人事檔案情況、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處理的情況等;
(二)巡視巡察、信訪、案件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
(三)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關材料;
(四)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材料;
(五)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
(六)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情況材料;
(七)個人年度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材料;
(八)其他反映廉政情況的材料。
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要求,適時對廉政檔案內容作相應調整。
第六條 廉政檔案材料的收集
廉政檔案主要通過建檔對象本人提供,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審計、財務等相關部門提供,建檔對象所在單位提供等渠道獲得。
(一)由建檔對象本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五)、(七)項材料,由領導干部本人填寫,不得由他人代筆,并在相關工作規定時限內交所在單位,經基層黨組織審核后交相關職能部門存檔。
(二)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審計、財務等部門以及建黨對象所在單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廉政檔案材料,分別由各單位審核后,在相關工作完成后的一個月內移交廉政檔案管理部門。任免情況、個人事項報告、人事檔案、個人年度述職述廉報告、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材料等根據相關規定已由組織人事部門建設管理的廉政材料,不用移交廉政檔案管理部門。
第七條 廉政檔案的管理
(一)廉政檔案實行一人一卷,以書面立卷為主,同時建設電子檔案,注重提升檔案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科學化。
(二)廉政檔案實行專柜存放、專人保管,嚴禁私自存放。廉政檔案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防止廉政檔案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
(三)廉政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檔案材料的歸檔分為定期集中歸檔和平時不定期歸檔兩種形式。對新增建檔對象,要及時建檔、審核、完善。
(四)廉政檔案材料的轉遞必須通過專人送取,廉政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轉遞登記制度。
(五)中層領導干部因工作調動或退休的,廉政檔案按有關規定進行轉遞和保管。
(六)嚴格遵守《檔案法》《保密法》和干部人事檔案相關管理制度,學校廉政檔案管理部門應制定并認真履行《檔案管理人員職責》《保密守則》和《檔案調閱制度》等,保證檔案歸檔及時準確,管理使用規范安全。
第八條 廉政檔案的使用主要是以下七個方面:
(一)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提供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有關材料;
(二)為指導有關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提供有關材料;
(三)為與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提供有關材料;
(四)為綜合分析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供有關材料;
(五)為黨組織對領導干部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提供有關材料;
(六)為查辦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提供有關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九條 廉政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調閱制度。
(一)需調閱廉政檔案的,應履行調閱手續,并經調閱單位和檔案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調閱。
(二)廉政檔案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要提交單位證明,嚴格履行借出手續,并在規定時間內按期歸還,并不得私自轉借他人。
(三)調閱廉政檔案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條 學校廉政檔案工作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提供虛假材料;
(二)嚴禁隱瞞不報廉政檔案材料;
(三)嚴禁篡改、折疊、損壞廉政檔案材料;
(四)嚴禁擅自提供、摘錄、復制、拍攝、保存廉政檔案材料;
(五)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廉政檔案材料;
(六)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調閱廉政檔案;
(七)嚴禁泄露或者擅自對外公開廉政檔案內容。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廉政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和紀律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并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附屬醫院應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干部廉政檔案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437bwin必贏國際官網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