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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437bwin必贏國際官網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細則

發(fā)布時間:2021-05-28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規(guī)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共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踐行忠誠干凈擔當,推動學校改革發(fā)展。

第三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要堅持的原則:依規(guī)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機關部門、直屬單位、學院(系)黨的問責工作。

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問責。學校黨委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的分黨委(直屬黨總支)、黨的工作部門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分黨委(直屬黨總支)追究所屬的黨組織及其黨的干部的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問責要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領導班子全面領導責任時,要同時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員的主要領導責任。

班子其他成員對錯誤或者不當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未被采納的,不承擔責任。

錯誤或者不當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七條 學校各級黨組織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嚴格執(zhí)行黨章黨規(guī)黨紀,加強和規(guī)范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jiān)督,帶頭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支持其履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職責。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給黨的事業(yè)和教育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學校黨委的決策部署,不及時傳達學習,或在貫徹執(zhí)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問題嚴重的;

(二)對黨的教育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不力,不能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流于形式,致使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存在突出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力,陣地意識淡漠,思想政治工作開展不力,職責范圍內課堂、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教材、講座、論壇、報告會等方面出現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問題,師生員工違反政治紀律的錯誤傾向、錯誤觀點、錯誤言論、錯誤行為得不到及時批駁和糾正,影響惡劣的;

(四)維護教育安全穩(wěn)定失職失責,造成職責范圍內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人身傷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應對處置工作中領導不力、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損害黨的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致使黨的政治核心和保證監(jiān)督作用弱化,黨內和師生員工反映強烈的;

(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致使腐敗問題突出或腐敗案件多發(fā)頻發(fā)的;

(三)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不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要求,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或者議事規(guī)則,組織生活不健全,批評與自我批評流于形式,“三會一課”、請示報告和談心談話等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薄弱,黨員管理松散,黨員發(fā)展不嚴格。不加強黨內政治文化建設,沒有把黨章黨規(guī)黨紀以及從政道德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內容,沒有組織開展領導干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貫徹落實不力,作風建設流于形式,違規(guī)收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公款吃喝、旅游、高消費娛樂,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設立“小金庫”,違規(guī)發(fā)放津補貼、福利等問題嚴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違反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選人用人失察、失誤,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任人唯親、拉票賄選、干部人事檔案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的;

第十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管黨治黨寬松軟,造成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下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成效不督促檢查、考核評價,問題突出的;

(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不到位,沒有把抓好黨建作為主業(yè)、把全面從嚴治黨作為主責,沒有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huán)節(jié)親自協調、重要對象親自約談、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對班子成員和下級黨組織疏于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提醒,問題嚴重的;

(三)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沒有按照分工抓好全面從嚴治黨有關任務的落實,不認真履行分管范圍內的黨建工作領導責任,分管范圍違紀違規(guī)問題多發(fā)或涉及人員較多的;

(四)紀檢監(jiān)察機關落實監(jiān)督責任不到位,在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中失職失責的;

(五)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導致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多發(fā),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沒有把紀律挺在前面,沒有有效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抓早抓小不力,對黨員干部日常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不負責任不擔當,長期存在慵懶散松現象,黨群干群關系緊張,黨內和師生員工反映強烈的;

(七)黨內監(jiān)督乏力,對職責范圍內該發(fā)現的問題沒有發(fā)現,發(fā)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研究處理違規(guī)違紀問題,不講原則、不敢管理,有責不究、執(zhí)紀不嚴,包庇護短,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對巡視巡查工作、專項治理工作等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虛假不實材料,對發(fā)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第十一條 推進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入學考試、招生轉學、學生管理、教育教學、學位授予、學校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不合法、不合規(guī),嚴重影響教育公平公正的,職責范圍內發(fā)生失密泄密、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違規(guī)違紀問題,影響惡劣的;

(二)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不力,職責范圍內問題多發(fā)頻發(fā),師德師風問題突出、學術不端行為嚴重的;

(三)在教材編寫、引進、審查、使用和對外合作辦學等方面監(jiān)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場、價值導向、科學性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

(四)重大教育民生項目以及科研經費、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后勤管理、學生資助、基建工程、校辦企業(yè)、附屬醫(yī)院、附屬學校、評估評審、招標投標、設備采購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huán)節(jié)出現重大問題,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 除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及適用

第十三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guī)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jié)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問責方式應根據問責情形的性質、造成損失的大小、造成影響的程度等情節(jié)確定,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撓、對抗問責調查處理的,或者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題調查人員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出現問題后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五)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節(jié)。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四)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問責:

(一)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在推動學校改革發(fā)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工作失誤,但是決策程序合規(guī),決策事項符合改革方向和現行政策精神,黨的領導干部沒有謀取私利,且能夠主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挽回損失的;

(二)按照有關容錯免責規(guī)定可以免予問責的;

(三)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免予問責的。

第十七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問責的領導干部的任職影響期如下: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升職務或者重用;

(二)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三到六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后,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恢復履行職務,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三)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四)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同時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zhí)行。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紀委、分黨委(直屬黨總支)、附屬醫(yī)院黨委、紀委發(fā)現有本細則規(guī)定的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啟動問責程序。黨的工作部門發(fā)現有本細則規(guī)定的問責情形的,應當向同級黨委提出問責建議。

學校黨委可以責成組織人事部門、紀委進行問責調查。

問責調查實行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被調查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開展調查情形的,應當回避。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主動配合調查。對干擾、阻撓調查工作的領導干部,應暫停其職務或建議暫停其職務。

第十九條 對于下列途徑發(fā)現的問題線索,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應當啟動問責程序。

(一)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群眾來信、來電、來訪、網絡舉報、新聞媒體等反映的問題線索;

(三)紀委和黨的工作部門在干部監(jiān)督、監(jiān)督檢查、專項治理、述責述廉、信訪核查、提醒談話等工作中發(fā)現需要進行問責的問題線索;

(四)其他途徑。

第二十條 問責應當自決定問責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問責事項復雜的,經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學校黨委、紀委或分黨委(直屬黨總支)、附屬醫(yī)院黨委、紀委根據調查結果作出。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調查黨組織或者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紀委和附屬醫(yī)院黨委、紀委有權采取檢查、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做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或決定。分黨委(直屬黨總支)有權采取檢查、通報的方式進行問責,可以做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應當下達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zhí)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xù)。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二十五條 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機構提出申訴。問責機構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申訴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黨組織或者申訴人及其所在基層黨組織。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報告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七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責任人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黨組織按程序實施問責。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問責協調機制。學校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線索移送等制度,確保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學校黨委將強化監(jiān)督檢查,對有責不問、問責不當、不落實問責決定的,及時督促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此前學校有關問責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